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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因工伤待遇纠纷对簿公堂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限期给付18.4万多元

《山东工人报》(2022年08月29日 第A2版)

  8月2日,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受伤治疗后,与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后因农民工申请要求劳动仲裁,嫌原协议赔偿太少 “反悔”,双方因工伤待遇纠纷对簿公堂。
  7月28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及建筑公司限期给付劳动者葛某锋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8.4万多元,依法予以维持。
  葛某锋是来自平原县恩城镇的农民工,年龄刚过不惑之年。2019年3月15日,葛某锋在某建筑公司施工的某项目工地安装钢结构中,不慎从顶层摔落受伤。经送当地医院诊断: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远端骨折、正中神经卡压综合症等,住院32天。
  伤情好转出院后,当年4月16日,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葛某锋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办结和赔偿误工费、住院费、陪护费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整。后期的伤性鉴定费及二次手术费、取钉费由甲方支付”、“赔偿金伍万元可于2019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伤情鉴定后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乙方收取,与甲方无关”、“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押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赔偿协议由葛某锋与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签订按押,但逾期半年多不予履行。于是,经葛某锋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葛某锋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2021年5月8日,葛某锋一纸申请书向当地劳动仲裁委主张权利,请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建筑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3万多元。
  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葛某锋又向德城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该法院认为赔偿协议显失公平,遂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5月8日解除;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原告葛某锋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84,835.77元。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工伤赔偿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及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其有效,但如果经审查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郑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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