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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工人报》(2022年10月10日 第A1版)

  本报讯 从10月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试行)》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管理规定》包含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附则4部分内容,共20条。明确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向地市政府所在地供水的地级饮用水水源地和向县级政府所在地供水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划定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总体要求,是以水质保护优先为前提,以便于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定界;保护区划定后,应当开展规范化建设和综合整治,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王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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