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深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工作,增强协商调解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全国率先制定发布 《山东省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参考指引 (试行)》。
《参考指引 (试行)》共23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和特点:一是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二是明确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诉,用人单位接到劳动者申诉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三是强化各级调解组织责任担当,劳动者即使遇到非申请争议调解事宜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反映问题,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接到劳动者反映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四是规范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引导协商流程,仲裁委员会应强化引导协商、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应强化引导协商职能,推动协商流程化、场景化及协商结果可视化。五是对因客观原因尚未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的用人单位且未配备调解员的,要求明确1-2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联络员从事本单位内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引导协商工作。
(张春晓 范洪艳)
2022年11月14日 星期一
往期
第A1版:要闻
规范和引导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
山东率先发布“参考指引”
《山东工人报》(2022年11月14日 第A1版)
《参考指引 (试行)》共23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和特点:一是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二是明确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诉,用人单位接到劳动者申诉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三是强化各级调解组织责任担当,劳动者即使遇到非申请争议调解事宜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反映问题,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接到劳动者反映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四是规范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引导协商流程,仲裁委员会应强化引导协商、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应强化引导协商职能,推动协商流程化、场景化及协商结果可视化。五是对因客观原因尚未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的用人单位且未配备调解员的,要求明确1-2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协调联络员从事本单位内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引导协商工作。
(张春晓 范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