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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滥用人脸识别带来的危害

《山东工人报》(2023年06月22日 第A4版)

  启用超市储物柜、进入小区楼宇……轻轻一扫人脸,方便又快捷。如今,人脸识别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多。
  然而便捷的背后,滥用人脸识别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滥用人脸识别将带来哪些隐患和危害?使用人脸识别的法律边界在哪?如何治理人脸识别滥用现象以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将很难得到有效救济
  滥用人脸识别会带来哪些隐患和危害?“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将很难得到有效救济。相较于数字密码等信息,人脸信息这样的生物特征具有唯一性、难以改变的特性。密码丢失尚可更改,但‘换脸’却很难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滥用人脸识别,将让人更 “透明化”。无论是个人经济价值,还是个人隐私,都将被精确计算。
  薛军解释,人脸数据的准确抓取,叠加强大的算法分析,个人的经济价值被精准定义,或用于实现精准营销、大数据杀熟等利润攫取。此外,如果人脸抓取无处不在,个人的出行轨迹、人际关系、财产利益等个人信息都将暴露。
  “更关键的是,人脸识别的滥用,将容易形成 ‘我还是我吗?’的困境。”薛军说,依托被抓取的人脸信息和AI换脸技术,敲诈勒索、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更易发生。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防止人脸识别被滥用,依法保护人脸信息,需要明晰其合法使用的边界在哪里。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同时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举为个人信息。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江涛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使用目的、责任认定等作出规范。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将 “同意”细化为 “单独同意”。根据该司法解释,信息处理者采取未单独征求用户同意、强制刷脸等方式处理用户人脸信息的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案件中都会被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针对备受关注的滥用人脸识别技术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在陈江涛看来,针对防止滥用人脸识别、依法保护人脸信息,相关法律已经明确了基本原则、厘清了边界,织就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保护网”。但针对人脸信息“无感知收集”“一揽子收集”等现实情况,仍可采取更多举措予以更详细清晰地规范。
  须强化执法司法力度,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如何治理人脸识别滥用?强化执法司法力度是关键。
  “景区强制游客录入人脸信息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正常经营需要,经过聚集后的海量信息在没有严格监管制度、技术措施保障下,面临违规使用和被泄露的风险,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赵坤尧说,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脸属于生物识别类敏感个人信息,服务场所经营者对此类信息的采集应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决定权、选择权、删除权,任何一项都不得侵害。
  2021年4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发起 “可信人脸应用守护计划”,联合企业、金融机构、法律机构和学术团体,共同推动人脸识别生态安全和合规共治。截至2022年底,该计划成员单位达到148家。
  陈江涛认为,在完善法律的过程中,既要促进人脸识别技术在应用场景中让用户受益,保障技术不断创新进步,也要将人脸信息的安全放在更重要位置,将技术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降到最低。 倪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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