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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山东工人报》(2023年09月04日 第A1版)

  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管理职责、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作出了相应规定。《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其中金融企业、资源类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35%,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省政府同意,可在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承担省属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可免缴利润收入。
  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资预算单位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转让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单位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赵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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