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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我省按最高上浮标准执行税收扣减政策

《山东工人报》(2023年09月06日 第A1版)

  本报讯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日前联合印发 《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明确我省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脱贫人口 (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 《就业创业证》 (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赵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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