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春节后我会返回北京,继续为弟弟和劳务公司确立‘劳动关系’、讨回公道,开始新诉讼。”外卖骑手张庆意外去世后,他的哥哥——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农民张青这样说。
2022年1月,为“饿了么”平台送餐的众包外卖骑手张庆突发疾病死亡,经过历时近两年的劳动仲裁、两级法院审判,均认定张庆与“饿了么”平台无劳动关系。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网络带货主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左右。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了解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存在的灵活性、多元性等新特点,给法律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新挑战。
2023年5月,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灵活就业的家政保洁员和劳务公司被法院判定存在劳动关系。
宋某于2019年10月26日到某员工制家政公司应聘家政保洁员,双方订立了《家政服务协议》。经培训合格后,宋某按照公司安排为客户提供入户保洁服务。
2020年1月,宋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家政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各类治疗费用,家政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宋某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家政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两级法院均判定宋某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社部、最高法在点评此案的典型意义时表示,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发生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充分考虑家政服务行业特殊性,明确企业运营模式,查明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区分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形,据实认定劳动关系。
“这一典型案例体现出法院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潘丽丽一直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她认为,确定劳动关系需要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家政公司通过平台向宋某安排工作,并通过发放全勤奖、扣减服务费等方式控制管理宋某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家政公司统一为宋某配备保洁工具,并以固定薪资结构向宋某按月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宋某以家政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家政服务,家政公司将宋某纳入其家政服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并通过禁止多平台就业等方式限制宋某进入其他组织,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组织从属性。根据事实优先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潘丽丽说。
2024年1月下旬,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办理此类纠纷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和法律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人社部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可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帮助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诉无门问题,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
潘丽丽指出,此前,为化解劳动争议,多地建立了人社、工会、法院等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调解、仲裁、审理多方联动,还有些地方在人社局下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知》中提到的“一站式调解工作”应如何与已经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衔接、整合,需要进一步考虑、明确。 李桂杰
2024年02月29日 星期四
往期
第A1版:要闻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门槛”如何突破
《山东工人报》(2024年02月29日 第A1版)
2022年1月,为“饿了么”平台送餐的众包外卖骑手张庆突发疾病死亡,经过历时近两年的劳动仲裁、两级法院审判,均认定张庆与“饿了么”平台无劳动关系。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网络带货主播、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左右。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了解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存在的灵活性、多元性等新特点,给法律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新挑战。
2023年5月,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灵活就业的家政保洁员和劳务公司被法院判定存在劳动关系。
宋某于2019年10月26日到某员工制家政公司应聘家政保洁员,双方订立了《家政服务协议》。经培训合格后,宋某按照公司安排为客户提供入户保洁服务。
2020年1月,宋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家政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各类治疗费用,家政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宋某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家政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两级法院均判定宋某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社部、最高法在点评此案的典型意义时表示,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发生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充分考虑家政服务行业特殊性,明确企业运营模式,查明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区分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形,据实认定劳动关系。
“这一典型案例体现出法院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潘丽丽一直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她认为,确定劳动关系需要分析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家政公司通过平台向宋某安排工作,并通过发放全勤奖、扣减服务费等方式控制管理宋某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家政公司统一为宋某配备保洁工具,并以固定薪资结构向宋某按月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宋某以家政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家政服务,家政公司将宋某纳入其家政服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并通过禁止多平台就业等方式限制宋某进入其他组织,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组织从属性。根据事实优先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潘丽丽说。
2024年1月下旬,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办理此类纠纷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和法律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人社部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可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帮助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诉无门问题,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
潘丽丽指出,此前,为化解劳动争议,多地建立了人社、工会、法院等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调解、仲裁、审理多方联动,还有些地方在人社局下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知》中提到的“一站式调解工作”应如何与已经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衔接、整合,需要进一步考虑、明确。 李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