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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筑起法治保障

《山东工人报》(2024年03月29日 第A1版)

  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在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条例的主要特点、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以及贯彻实施意见进行了介绍。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近年来,山东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科技创新质量和效能整体提升。但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我省科技进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现行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已不能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与2021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也有冲突之处。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势在必行。”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说。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丙昆介绍,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共11章66条,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扣科技创新这一主线,在多个层次对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出明确要求。条例开宗明义,在立法目的中突出科技进步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主导作用,规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创新起主导作用的新质生产力,推动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深化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工业化数字化深度融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部署,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
  田丙昆说,条例主要思路是遵循科技创新规律进行章节安排和制度设计,在“从研究到应用再到生产的科研链条”这一主体框架下,着力解决企业创新主体、科研开发机构、科技人才等存在的问题,健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体制机制,全面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相比上位法和外省条例,条例在章节上进行了优化,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整合为一章,将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进行了合并,并针对我省科技创新薄弱环节,新增了 ‘科技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建设’一章。这样既对我省科技进步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又突出了地方特色,解决了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瓶颈问题。”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和质效。条例规定,明确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扩大创新主体自主权,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对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省科技厅副厅长于洪文表示,科技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结合科技创新发展的制度性需求,细化条例相关规定,推动条例落实见效。
  刘一颖 李欣悦 刘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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