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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山东工人报》(2024年10月09日 第A2版)

  北京三川艺舍文化传播中心:
  根据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 (2023)鲁1425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及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4)鲁14民终841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已多次向贵公司发送要求搬离相关物品的 《通知函》。但至今贵公司仍未搬走相关物品,且对我方通知函拒不回应。
  现我司特发布本公告,请贵司于公告发布之日10内搬走该生效判决中载明的圆木六根 (详见勘验笔录)、木质家具一宗 (具体名称、数量详见查明部分及勘验笔录,并提供贵司银行账户信息,便于我司向贵司支付圆木损失37500元。
  同时,根据贵司与齐河县公务服务中心 (曾用名:齐河县接待中心)之间形成的 (2021)鲁1425民初5182号民事调解书,贵司、齐河县公务服务中心、法院执行局三方确认的物品至今仍无理由占用我方四合院,对我司造成严重影响,请贵司本次一并搬离。
  我司已经多次催告,若贵司仍逾期不搬离或提供的,视为贵司自行放弃,造成损失及责任均由贵司承担,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我司将保留向贵司主张物品长期占用四合院对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特此公告。
  联系人:朱吉勇
  联系电话:15315857152
惠工(齐河)康复疗养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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