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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保存期”让消费者吃下定心丸

《山东工人报》(2025年05月01日 第A4版)

  李英锋
  新修订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国际接轨,为了避免食物浪费,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可根据食品属性、食用特征等自愿标示预包装食品的“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供消费者参考。
  新食品安全国标创设了预包装食品“消费保存期”制度,这是一大亮点。它关照了一些消费者食用超保质期食品(延期食用)的事实和需求,给消费者吃下延食消费的定心丸。
  很多人认为,食品的保质期就是食品的安全期,一旦过了保质期,就越过了安全底线不能再吃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食品的保质期基于最严格的食品安全以及最佳口味、营养等考量确定,并留出了一定的食品安全冗余。在适合的贮存环境中,即便某种食品超过了保质期,但并不必然等于其进入了变质期或食用黑名单。如果食品超期时间不长,其口味、营养等可能失去了最佳状态,但在安全方面仍然是达标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消费者不在乎一些轻微超期食品的口味、营养等参数的下降,依然可以食用轻微超期食品。
  给预包装食品设置 “消费保存期”,并不是鼓励消费者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是给部分消费者提供一个清晰的信息指引,刻画一条醒目的安全红线。如果一些消费者稀里糊涂地乱吃超期食品,很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而食品生产者给食品标示出“消费保存期”,就满足了消费者的延食知情权,让消费者在处理或食用超期食品时心中有数,有效规避安全风险。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设定 “消费保存期”制度,既符合国际通行惯例,也符合食品的安全保护要求和消费理性,符合一些人的延食消费习惯。对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进行强制标示,并依托保质期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维权,可以践行严格监管的理念,可以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而对食品“消费保存期”进行自愿标示,能让消费者对食品的食用期形成更清晰、更准确的认知,有助于消费者安全、放心地食用一些轻微超期食品,有助于消费者合理选择处理过期食品的方式。这对于减少过期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止浪费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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