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新
在中国工人运动历史和发展成就展第二部分 “图强”展区,一本1955年出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吸引了读者目光。这件展品是李立三后人捐赠的,书籍扉页“李立三”的签名和封底“李立三印”依然清晰,仿佛在诉说着这部法律诞生的不凡历程。
建国初期三大法之一:
新中国首部工会法的诞生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随着新政权的建立,工人阶级从被压迫、被剥削的处境中解放出来,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然而,在全新的社会制度下,工会应该扮演什么角色?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来回答。
1950年春夏之交,中南海怀仁堂内正在进行一场关乎亿万工人权益的讨论。在毛泽东、刘少奇等领导人的直接关怀下,由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李立三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草案)》提交审议。
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并于次日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最早颁布的三部基本法律之一,与《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共同构成了新中国的法律基石。
从思考到实践:
李立三的历史贡献
作为中国工人运动的先驱领袖,李立三将他二十余年领导工运的实践经验融入了法律条文之中。
在起草过程中,李立三坚持“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这一根本性质。他系统阐述了其著名观点:在公营企业中,工人群众与企业行政的基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仍存在矛盾,因此工会必须肩负起保护工人日常切身利益的基本任务。这一思想成为法律的核心。他亲自执笔撰写了关于工会组织原则、工会权利、工会经费等核心条款,确立了工会在新中国的法律地位。
跨越90年的法治传承:
从1931到新时代
1950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之间,存在着清晰而重要的渊源关系。两部法律核心宗旨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改善工人阶级的权益。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自创建苏维埃政权以来一以贯之的阶级立场。
1950年《工会法》共五章二十六条,确立了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工会组织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工会会员从1949年底的370万人迅速发展到1002.3万人,基本实现了对产业工人的全覆盖。
此后,《工会法》分别在1992年、2001年、2009年、2021年进行了修订。这四次修订,标记了中国工会法治化进程从确立框架、强化维权到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发展路径。
全球视野:
工会立法的多元图景
在世界范围内,工会立法走过了100多年历程。英国的 《工会法》(1871)、苏联的 《劳动法典》(1918)、德国的 《集体协议、工人和职员委员会及劳动争议调解令》(1918)、南京国民政府的 《工会法》(1929)、美国的 《国家劳资关系法》(1935)、日本的 《工会法》 (1945)等,都确立了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与资产阶级政权法律相比,新中国首部 《工会法》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是在劳资对立中产生的,而是在工人阶级成为国家领导阶级的新形势下制定的。它既保障工会的权利,也强调工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体现了中国特色。
(作者为中国工人运动历史和发展成就展布展工作专班核心成员)
2025年11月24日 星期一
往期
第A4版:文史苑
本版新闻
一部法律与跨越90年的法治传承
——李立三签名本《工会法》背后的故事
《山东工人报》(2025年11月24日 第A4版)
在中国工人运动历史和发展成就展第二部分 “图强”展区,一本1955年出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吸引了读者目光。这件展品是李立三后人捐赠的,书籍扉页“李立三”的签名和封底“李立三印”依然清晰,仿佛在诉说着这部法律诞生的不凡历程。
建国初期三大法之一:
新中国首部工会法的诞生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随着新政权的建立,工人阶级从被压迫、被剥削的处境中解放出来,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然而,在全新的社会制度下,工会应该扮演什么角色?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来回答。
1950年春夏之交,中南海怀仁堂内正在进行一场关乎亿万工人权益的讨论。在毛泽东、刘少奇等领导人的直接关怀下,由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李立三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草案)》提交审议。
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并于次日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最早颁布的三部基本法律之一,与《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共同构成了新中国的法律基石。
从思考到实践:
李立三的历史贡献
作为中国工人运动的先驱领袖,李立三将他二十余年领导工运的实践经验融入了法律条文之中。
在起草过程中,李立三坚持“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这一根本性质。他系统阐述了其著名观点:在公营企业中,工人群众与企业行政的基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仍存在矛盾,因此工会必须肩负起保护工人日常切身利益的基本任务。这一思想成为法律的核心。他亲自执笔撰写了关于工会组织原则、工会权利、工会经费等核心条款,确立了工会在新中国的法律地位。
跨越90年的法治传承:
从1931到新时代
1950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之间,存在着清晰而重要的渊源关系。两部法律核心宗旨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改善工人阶级的权益。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自创建苏维埃政权以来一以贯之的阶级立场。
1950年《工会法》共五章二十六条,确立了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工会组织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工会会员从1949年底的370万人迅速发展到1002.3万人,基本实现了对产业工人的全覆盖。
此后,《工会法》分别在1992年、2001年、2009年、2021年进行了修订。这四次修订,标记了中国工会法治化进程从确立框架、强化维权到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发展路径。
全球视野:
工会立法的多元图景
在世界范围内,工会立法走过了100多年历程。英国的 《工会法》(1871)、苏联的 《劳动法典》(1918)、德国的 《集体协议、工人和职员委员会及劳动争议调解令》(1918)、南京国民政府的 《工会法》(1929)、美国的 《国家劳资关系法》(1935)、日本的 《工会法》 (1945)等,都确立了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与资产阶级政权法律相比,新中国首部 《工会法》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是在劳资对立中产生的,而是在工人阶级成为国家领导阶级的新形势下制定的。它既保障工会的权利,也强调工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体现了中国特色。
(作者为中国工人运动历史和发展成就展布展工作专班核心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