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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病假,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山东工人报》(2026年07月03日 第A3版)

  基本案情:盖某某与某能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盖某某有下列情形之一,某能源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严重违反某能源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 (证明)请假的;……”2021年5月16日,某医院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一份: “姓名盖某某,临床诊断:高血压、慢性肾病。处理意见:建议住院治疗;服药治疗期间休息,低盐低脂饮食。”盖某某持该诊断证明,请休病假一年。后某医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经我院核实,盖某某在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在我院只有一次就诊记录,就诊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进行了14碳呼吸实验检查。该就诊记录与2021年5月16日诊断证明上的时间及内容不符。”2023年2月27日,某能源公司以盖某某提交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骗取病假一年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盖某某的劳动关系。盖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盖某某和某能源公司均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盖某某请求某能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能源公司请求其不支付盖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某能源公司不支付盖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能源公司与盖某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 (证明)请假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意义: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更是劳动关系长久存续的基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虚构病假事由,具有逃避劳动义务的主观动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职业道德,损害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严重违纪的劳动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是对失信失范、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正当惩戒,也是对全体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整体稳定的正向维护。 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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