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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效力如何认定?

《山东工人报》(2026年09月18日 第A3版)

  康某、戴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子。康某去世后,戴某未再婚,并于2022年去世。二人生前共有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某房产一套。
  戴某生前曾先后处分身后财产。其先通过公证遗嘱明确,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继承丈夫所得份额,均由长子康某甲继承。数年后,戴某又订立代书遗嘱,表示上述房产相关份额及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均由次子康某乙继承。
  母亲去世后,兄弟二人围绕遗产分割发生争议。康某甲认为,应按公证遗嘱继承房产;康某乙则主张,后一份遗嘱才是母亲最终意思表示,房产和存款都应由其继承。双方协商未果,康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康某、戴某夫妻共同财产。康某去世后,其未留有遗嘱,其所占房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戴某去世后,其本人享有的份额及继承康某所得份额,属于戴某遗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效力。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法律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后一份代书遗嘱中涉及房产处分的内容,不能推翻在先公证遗嘱,涉案房产中属于戴某的遗产份额应由康某甲继承。
  但后一份遗嘱并非全部无效。其中关于“房屋以外其他财产”的处分,并未与公证遗嘱相冲突,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应认定有效。因此,戴某名下的存款遗产应该由康某乙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康某甲所有,由其向康某乙支付相应房屋继承分割款;戴某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及相关存款遗产由康某乙继承。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认为,遗嘱继承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数份遗嘱并存时,不能简单以“时间先后”判断效力,还要结合遗嘱订立时间和当时法律规定综合认定。
  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本案中的遗嘱均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也就是说,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代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此前的公证遗嘱。同时,后立遗嘱中与公证遗嘱不冲突的部分,仍可依法发生效力。本案中,房产处分内容前后矛盾,故按公证遗嘱处理;存款处分内容未被在先遗嘱涉及,则按代书遗嘱处理。这样的处理,既维护了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也尽可能尊重了被继承人对不同财产的真实安排。
  法官提醒,遗嘱是处理身后财产的重要法律文书。订立遗嘱时,应准确写明财产范围、继承人、分配方式,并注意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若需变更已有遗嘱,应充分了解不同时间节点法律规则的变化,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因遗嘱内容冲突、形式瑕疵或法律适用争议,引发亲属之间的继承纠纷。
本报通讯员 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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