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田 地
某公司员工筱筱在职期间,与有妇之夫小新发生感情,两人进入到恋人关系。
2018年5月的一天,筱筱正在某饭店与小新约会,小新丈母娘携其小姨子突然出现,并对筱筱进行了殴打,旁观者录下现场视频后发布至网络,当地论坛上也有讨论,众人皆知。
筱筱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小新丈母娘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小新的小姨子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事件发生后,筱筱所在的公司对她进行停职并调查。事发第二个月,公司将解除筱筱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同日,工会同意解除筱筱的劳动合同。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做出解除筱筱劳动合同的决定。
筱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筱筱诉至法院。
违背公序良俗支持公司解雇行为
一审程序中,公司为证明筱筱认可其第三者身份及“火锅店事件”造成的各种舆情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共提供了5份谈话记录。筱筱对其中一份谈话记录不认可,其余四份谈话记录是其本人签字。但她辩称,有3份谈话笔录的签名都是在第四次谈话时补签的,当时是“火锅店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自己思想极度混乱,对谈话内容并未进行审慎思考,且谈话内容无法反映其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及影响公司声誉。
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除去筱筱未签字的一份谈话记录,法院对其余4份谈话笔录均予以认定。根据谈话笔录中载明:筱筱承认与小新发生感情;公司认为其“第三者”的角色是确认无疑的,筱筱也愿意承担;筱筱认可男方的婚姻尚未解除,“火锅店事件”造成的各种舆情对单位整体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其认可作为从业者需要遵守的一些准则。
一审判决: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严重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合法。据此,一审判决驳回筱筱的诉讼请求。
追求幸福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
筱筱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公司对筱筱作的调查笔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是筱筱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荣誉,公司解除与筱筱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公司对筱筱所做的谈话笔录中有4份为筱筱本人签字确认,证据形式上是书证原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公司对筱筱作的调查笔录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筱筱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她的言行对社会和公众产生不同于一般个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其私德不但成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影响社会公德的形成。如对公众人物的私德暴露出的不良表现不加以批评和引导,则容易误导社会风气,也会连带社会对该人物所处的行业和领域产生质疑。故如公众人物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构成了合同约定的损害企业荣誉的情形,企业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二审判决: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权利,但不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否则因此产生的代价只能自行承担。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角度出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能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维护用人单位的名誉,在任何场合,不能做出有损用人单位名誉和利益的言行;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不得有暴力和不道德的行为;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和其他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书面警告,甚至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上述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作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且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可以推定用人单位的名誉和利益受到了损害。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并经工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筱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工天地 2022年09月01日 星期四
员工当“小三”,公司解雇合法
《职工天地》(2022年09月01日 第A30版)
文 田 地
某公司员工筱筱在职期间,与有妇之夫小新发生感情,两人进入到恋人关系。
2018年5月的一天,筱筱正在某饭店与小新约会,小新丈母娘携其小姨子突然出现,并对筱筱进行了殴打,旁观者录下现场视频后发布至网络,当地论坛上也有讨论,众人皆知。
筱筱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小新丈母娘做出了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小新的小姨子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事件发生后,筱筱所在的公司对她进行停职并调查。事发第二个月,公司将解除筱筱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同日,工会同意解除筱筱的劳动合同。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做出解除筱筱劳动合同的决定。
筱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筱筱诉至法院。
违背公序良俗支持公司解雇行为
一审程序中,公司为证明筱筱认可其第三者身份及“火锅店事件”造成的各种舆情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共提供了5份谈话记录。筱筱对其中一份谈话记录不认可,其余四份谈话记录是其本人签字。但她辩称,有3份谈话笔录的签名都是在第四次谈话时补签的,当时是“火锅店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自己思想极度混乱,对谈话内容并未进行审慎思考,且谈话内容无法反映其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及影响公司声誉。
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除去筱筱未签字的一份谈话记录,法院对其余4份谈话笔录均予以认定。根据谈话笔录中载明:筱筱承认与小新发生感情;公司认为其“第三者”的角色是确认无疑的,筱筱也愿意承担;筱筱认可男方的婚姻尚未解除,“火锅店事件”造成的各种舆情对单位整体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其认可作为从业者需要遵守的一些准则。
一审判决: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严重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合法。据此,一审判决驳回筱筱的诉讼请求。
追求幸福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
筱筱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公司对筱筱作的调查笔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是筱筱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荣誉,公司解除与筱筱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公司对筱筱所做的谈话笔录中有4份为筱筱本人签字确认,证据形式上是书证原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公司对筱筱作的调查笔录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筱筱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她的言行对社会和公众产生不同于一般个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其私德不但成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影响社会公德的形成。如对公众人物的私德暴露出的不良表现不加以批评和引导,则容易误导社会风气,也会连带社会对该人物所处的行业和领域产生质疑。故如公众人物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构成了合同约定的损害企业荣誉的情形,企业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二审判决: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权利,但不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否则因此产生的代价只能自行承担。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角度出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能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维护用人单位的名誉,在任何场合,不能做出有损用人单位名誉和利益的言行;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不得有暴力和不道德的行为;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和其他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书面警告,甚至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上述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作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且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可以推定用人单位的名誉和利益受到了损害。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并经工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筱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