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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天地 2022年12月0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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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领导吵架说“不干了”算辞职还是气话?法院这样判!

《职工天地》(2022年12月01日 第A43版)

  

文知 田  

  2020年3月31日,高某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会计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两年,从2020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试用期为3个月。
  2021年2月26日下午,高某与部门领导刘某发生口角,在冲突过程中,高某称“不干了”并报警。自次日起,高某未到公司上班。
  高某分别于2021年3月3日、4日和5日通过钉钉管理系统向刘某提交2021年3月1日至3月9日的病假申请。
  刘某于2021年3月5日在系统中回复:“你不用提请假申请了,你这两天来交接工作就行啦”“一月份的税报错啦,今天审计的来调2020年12月的凭证,数也对不上”“2020 年 9 月的凭证数也对不上”……高某问:“交接工作就行啦是什么意思?公司要辞退我吗?辞退我,你得正式点,出书面通知!”刘某回复:“不是辞退,是工作重大失误开除。”高某回复:“我请假不能上班:一是因为上班时间因工作将腰扭伤……”“2021年2月26日发生肢体冲突,我已提出了辞职。”但因刘某已将高某从联系人中删除,该两条信息未能成功发送给部门领导刘某。
  2021年3月5日,高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信息:“2021年2月26日发生肢体冲突,我已提出了辞职。”刘某回复:“别在这无理取闹啦,你辞职也要有交接的,而且你财务上存在重大过失,要被处理的。”
  2021年3月9日,高某在微信中收到公司前台向其发送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鉴于您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微信提出离职申请,予以批复,本单位同意2021年2月26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接到本通知后10日内到单位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021年3月12日,高某向部门领导刘某发送短信消息:“刘总:我下周一下午(3月15日)到公司交接工作并取回个人物品……”
  2021年3月26日,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确认与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21年 2月 26日解除。仲裁委以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庭审中,高某称其在2021年2月26日发生口角时遭受到主管上级的威胁殴打,为了保护人身安全,才说出“不干了”这句话,只是为了和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不是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其于2021年3月5日在微信中称2021年2月26日已提出辞职是因为刘某威胁其工作存在重大过失,要将其开除。
  刘某在庭审中称,2021年3月5日在钉钉系统中称要将高某开除是认为高某工作存在重大失误,按自动离职处理过轻。
  一审判决:仅凭单句话语不能确认高某是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公司要求确认其与高某的劳动关系于2021 年 2月 26 日解除,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公司与高某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与高某的劳动关系是否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公司上诉主张,高某2月26日与刘某发生冲突时作出辞职的表达,此后多次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月26日解除,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该日高某所称“不干了”发生的语境是在发生冲突期间,在现有证据无法还原双方发生口角时的全部对话。此后高某提交请假申请的情况表明,该句话语并不足以认定其当时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
  其次,高某虽于3月5日微信告知刘某已于2月26日提出辞职,但此前提交有病假申请。刘某明确回复高某“不是辞退,是工作重大失误开除”,并告诫高某不要再无理取闹,且要对高某财务上存在的重大过失进行处理。
  再次,3月9日公司向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高某应在收到通知 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根据录像视频和双方陈述可知,3月15日双方就工作交接以及离职时间、工资、社保和工伤截止日期进行协商,此间高某虽有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月26日解除,但其确认的同时亦强调自己2月26日系被迫提出离职,并明确主张因被迫口头提出离职未得到回复,故准确时间应为3月5日,且提出工资、社保和工伤截止日期应为3月9日或10日。故根据该录音证据中高某所述内容,虽可以确认高某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解除。
  最后,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和上述分析,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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