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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1版:维权视窗

职工天地 2023年03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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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款到手,消失 18 年的前妻现身了

《职工天地》(2023年03月01日 第A31版)

  

文 李果 李倩云 何伟  
  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后,消失18年且被法院已判决离婚的前妻突然出现,起诉要求平分征收补偿款。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刘均支付前妻李凌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的40%。
●不告而别的妻子回来了
  1984 年,刘均与女友李凌登记结婚,两年后,他们的儿子出生,皆大欢喜。1992年,双方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
  2003 年,妻子李凌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音讯全无。
  2009年,丈夫刘均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凌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离婚,离婚判决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18年,刘均对住宅进行改造、装修,支付维修费14000元。2021年4月,这套房屋被征收,共获得各类补偿款56万余元。
  2018年6月,消失18年的李凌突然出现,并向大通湖管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法院判决妻子有权分财产
  刘均辩称,法院已判决双方离婚多年,应视为李凌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
  大通湖管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李凌、刘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李凌、刘均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不能因此推定李凌放弃了财产分割的权利,故对于李凌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在该房屋被征收前,李凌、刘均作为房屋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李凌在2003年擅自离家出走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故应在房屋拆迁补偿款内先行扣除维护费用后,剩余 54 万余元再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李凌在离家出走至刘均起诉离婚期间,长期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均予以适当照顾。
  法院遂判决由刘均支付李凌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 40%,即 21 万余元。李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事权利的放弃需有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做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离婚诉讼或者协议离婚时,双方如未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后对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处理原则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一致。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后,按照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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