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通 法
夫妻离婚时,约定儿子的教育费用由双方平摊。但是,当女方坚持把孩子送到学费8万元一年的私立学校就读,男方却因不同意承担如此高额费用而被女方告到法院,女方的诉请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离婚后儿子去了高学费私立学校
小倩与王强于2008年结婚,2009年生下儿子晨晨。
2014 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晨晨抚养权归父亲王强所有,但先由小倩照顾晨晨的生活起居,直至其小学毕业。在此期间,王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平均分担。于是,两人离婚后,晨晨一直跟随小倩生活。
2016 年 7 月,小倩去上海发展并将晨晨一起带了过去。多种原因,晨晨无法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小倩只好将晨晨送至私立学校就读,每年需要缴纳8万余元的高额教育费用。
当小倩告知王强,自己决定送晨晨去高昂学费的私立学校就读时,王强表示反对,且明确表示不愿承担晨晨由此多出的教育费用。两人多次交涉无果,小倩遂将王强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晨晨由其抚养,并要求王强支付抚养费及相应私立学校教育费用。晨晨已年满 8周岁,庭审中,其本人也明确要求随母亲一起生活。
●是否去私立学校不能一方说了算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倩与王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王强所有,但孩子事实上一直跟着小倩生活。现晨晨已年满8周岁,明确表示要求随母亲小倩生活,法院尊重晨晨的选择。故小倩要求将晨晨变更由其抚养,并要求王强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晨晨上私立学校的学费,父母双方又该如何分担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公立小学属于义务教育学校,国家对就读于公立小学的学生免收学费,公立小学的收费较低;而私立学校具有营利性,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一,通常都要求学生交纳高额的费用。
法院认为,对于离异父母而言,若离异父母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擅自选择高额的支出,应当由做出选择的行为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小倩私自决定将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送到私立学校,应与王强协商决定。在王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对于相应教育费用,应当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综上,法院判决晨晨变更由母亲小倩抚养,王强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对于王强应承担相应的教育费用,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法官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海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这里的“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关于教育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如当地公办学校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教育费用和日常学习中常见学习用品等的支出就是常规教育费用支出。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刘昌海说,关于“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上学实际需要是特指确定抚养费后新出现的超出常规教育费用支出的不可预见但又有必要性的教育费用,例如因考上外地重点中学寄宿而支出的费用。
但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参加兴趣班等产生的费用,一般难以支持。因此,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培训费、择校费等费用,父母一方决定支付之前,应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征得同意;未经协商,父母一方擅自决定采用高付费方案的,原则上由该方承担相应费用。
职工天地 2023年03月01日 星期三
孩子读私立学校一年 8 万元,前夫必须分担吗?
《职工天地》(2023年03月01日 第A32版)
文 通 法
夫妻离婚时,约定儿子的教育费用由双方平摊。但是,当女方坚持把孩子送到学费8万元一年的私立学校就读,男方却因不同意承担如此高额费用而被女方告到法院,女方的诉请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离婚后儿子去了高学费私立学校
小倩与王强于2008年结婚,2009年生下儿子晨晨。
2014 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晨晨抚养权归父亲王强所有,但先由小倩照顾晨晨的生活起居,直至其小学毕业。在此期间,王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双方平均分担。于是,两人离婚后,晨晨一直跟随小倩生活。
2016 年 7 月,小倩去上海发展并将晨晨一起带了过去。多种原因,晨晨无法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小倩只好将晨晨送至私立学校就读,每年需要缴纳8万余元的高额教育费用。
当小倩告知王强,自己决定送晨晨去高昂学费的私立学校就读时,王强表示反对,且明确表示不愿承担晨晨由此多出的教育费用。两人多次交涉无果,小倩遂将王强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晨晨由其抚养,并要求王强支付抚养费及相应私立学校教育费用。晨晨已年满 8周岁,庭审中,其本人也明确要求随母亲一起生活。
●是否去私立学校不能一方说了算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倩与王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王强所有,但孩子事实上一直跟着小倩生活。现晨晨已年满8周岁,明确表示要求随母亲小倩生活,法院尊重晨晨的选择。故小倩要求将晨晨变更由其抚养,并要求王强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晨晨上私立学校的学费,父母双方又该如何分担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公立小学属于义务教育学校,国家对就读于公立小学的学生免收学费,公立小学的收费较低;而私立学校具有营利性,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一,通常都要求学生交纳高额的费用。
法院认为,对于离异父母而言,若离异父母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擅自选择高额的支出,应当由做出选择的行为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小倩私自决定将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送到私立学校,应与王强协商决定。在王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对于相应教育费用,应当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综上,法院判决晨晨变更由母亲小倩抚养,王强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对于王强应承担相应的教育费用,参照同期公立小学的收费标准计算。●法官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海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这里的“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关于教育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如当地公办学校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教育费用和日常学习中常见学习用品等的支出就是常规教育费用支出。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不是一成不变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刘昌海说,关于“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上学实际需要是特指确定抚养费后新出现的超出常规教育费用支出的不可预见但又有必要性的教育费用,例如因考上外地重点中学寄宿而支出的费用。
但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参加兴趣班等产生的费用,一般难以支持。因此,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培训费、择校费等费用,父母一方决定支付之前,应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征得同意;未经协商,父母一方擅自决定采用高付费方案的,原则上由该方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