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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2版:维权视窗

职工天地 2023年10月0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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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必须合理、合情、合法

《职工天地》(2023年10月01日 第A32版)

  

文 贺耀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15 个。其中,三个案例与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直接相关。
  环卫工尚未治疗痊愈被长途遣送回乡
  基本案情:罗某就职于某环卫公司,从事环卫工作。2015年6月29日,罗某因突发脑溢血入住荆州某医院治疗。2015 年 10 月 13 日,某环卫公司以病情较为稳定为由,为罗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为:脑出血、左侧肌体偏瘫。2015年10月13日至 15 日,湖北省荆州市某救助管理站护送罗某返乡,接收单位为四川省某救助站。该站接收罗某后即安排其入住岳池某医院治疗。2016年10月1日,罗某因脑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
  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罗某再次突发脑出血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尚未治疗痊愈,长途遣送回乡的做法与导致其治疗迁延、病情加重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罗某之子起诉称,其父在工作时受伤入院治疗,某环卫公司在尚未治疗痊愈时就将其遣送回乡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环卫公司在病情尚未治愈、未查清亲属的情况下,将行动不便的罗某护送返乡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健康权不尊重的行为。该行为虽未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导致了治疗延误、病情加重,应当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环卫公司承担罗某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将其从重症监护室接出,并以不符合实际的理由申请救助,将劳动者长途遣返,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不尊重。本案的审理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向被用人单位“甩包袱”的患病劳动者传递出最真诚的司法温暖。
  本案裁判结果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构建劳动者爱岗敬业、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职工补缴社保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返还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于 2006 年 4月份应聘至被告单位湖南永州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在合同期间被安排在祁阳县政府机关事务局从事保洁工作,但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 年 9 月28日,祁阳县劳动社会保险中心通知被告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补缴2006年4月至2012年12月,包括原告在内的十余名保洁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被告在员工微信群里发消息称,自己可以买或等政府批了再买。
  原告于是从被告处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含滞纳金)通知单》到祁阳县劳动社会保险中心缴纳了其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祁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祁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与其他十余名保洁员遂向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法律关系不改变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某清洁有限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原告张某某承担社会保险费,判决被告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某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共计 5万余元。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无论用工单位是否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都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原告虽然以劳动争议案由起诉,但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纠纷予以审理,没有要求原告另行提起诉讼,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本案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兼顾事理、法理与情理,妥善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8小时内的死亡时间应以脑死亡为准基本案情:戴某某生前系云南临沧市住建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到云南省永德县参与脱贫攻坚。2019年9月4日10时40分,经医院会诊,被医院确诊为脑死亡。戴某某家属决定进行人体器官捐献,报经批准后继续对戴某某进行器官维护处理。9月5日14时30分,对戴某某进行脏器取出手术,完成器官捐献。同日15时28分,临沧市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宣告戴某某死亡。
  9 月 16 日,临沧市住建局向临沧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临沧市人社局认为戴某某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情形的规定,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临沧市住建局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人体器官捐献情形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适用,应当以诊疗机构确认的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人社局提起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权益,引导人民向善向上,法律适用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当事人自身的善举而使其失去本应获得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使社会公益之举受挫。在人体器官捐献的情况下,以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诊断证明认定戴某某的死亡时间,不仅符合法律规定和医学伦理,也更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倡导公民敬业奉献、存善心、行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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