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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印发

《山东工人报》(2023年05月10日 第A3版)

  本报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人员等进行规范。
  根据规范,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开具药品处方;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等情形。
  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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