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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法院:依法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

《山东工人报》(2023年09月27日 第A2版)

  本报讯 近日,枣庄市峄城区法院依法公正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通过正确认定处理职工劳动法律关系,既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1年3月1日,原告徐某 (乙方)与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签订劳务合同书,合同约定: “甲方雇佣乙方从事劳务活动,甲方给予乙方的劳务报酬为月度贰万元,同时约定,乙方自愿且同意甲方无需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账户,甲方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2023年1月31日,甲方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为由与乙方徐某签订了不续聘协议,乙方徐某在员工处签名签收。今年4月,乙方徐某以被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奖金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徐某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法院审理后,依法确认原告徐某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虽明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条款,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形下甲乙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此等约定系被告规避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于法相悖,属于无效约定。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案为劳务合同的辩解及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应不予采纳,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万裕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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