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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了打,扣了钱,还丢了工作?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行为违法

《山东工人报》(2024年07月03日 第A2版)

  本报通讯员 郑春笋
  韩某是一位来自辽宁农村的劳动者,2021年,他与某人才发展公司(即用人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去往非洲西部某国项目部(即用工单位)从事押运及相关岗位工作。
  2021年12月,韩某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用工单位作出“通报”,对韩某拿凳子打架处以人民币15000元罚款,后将上述情况通知人才发展公司,决定将韩某退回。2022年11月7日,人才发展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韩某劝其不要走法律程序,韩某称其是挨打的一方,扣钱不合理。次日,人才发展公司作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韩某打架斗殴行为违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规定,将与韩某解除合同。经劳动仲裁后,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核心争点有二:公司是否有权对韩某处以罚款、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退还扣发韩某之工资15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赔偿金,德州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意指在劳动合同中,仅可就服务期与竞业限制事项约定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并不具备罚款权。罚款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设定,其主体仅限于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企业并不具备实施经济处罚的主体资格,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所罚款金额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本案中,人才发展公司以罚款为名的扣发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将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中,人才发展公司在一年后以韩某打架为由解除合同,缺乏合理性,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韩某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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