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的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刘某驾驶的私家车撞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协商,王先生与所在公司达成了由公司一次性给付工伤待遇补偿的调解协议。随后王先生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以原告已经得到了工伤保险补偿为由相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劳动者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应有的救济,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损失8.3万元。
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 (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但就受害人遭受的医疗损失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受害人则不得向侵权人主张重复赔偿。
首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其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实际上肯定了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享有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之 “双赔”的请求权。就是说,这两者请求权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赔偿请求权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调整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会之间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第三人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为前提,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两者并行不悖,劳动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要求赔偿。
综上,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可以请求工伤赔偿和人身赔偿的双重赔偿。 本报通讯员 张兆利
2026年09月25日 星期五
往期
第A3版:法治时空
工伤与侵权竞合,有权主张“双赔”
《山东工人报》(2026年09月25日 第A3版)
法院审理认为,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劳动者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应有的救济,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损失8.3万元。
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 (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但就受害人遭受的医疗损失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受害人则不得向侵权人主张重复赔偿。
首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其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实际上肯定了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享有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之 “双赔”的请求权。就是说,这两者请求权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赔偿请求权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调整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会之间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第三人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为前提,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两者并行不悖,劳动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要求赔偿。
综上,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可以请求工伤赔偿和人身赔偿的双重赔偿。 本报通讯员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