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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时期的“自首减刑”之争

《山东工人报》(2024年04月29日 第A4版)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然而,在北宋神宗皇帝赵顼时,朝廷里的大臣们为了是否允许在谋杀罪中适用“自首减刑”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又持久的争论。
  北宋神宗熙宁元年 (1068年),在今天的烟台市蓬莱县发生了一起比较“奇特”的刑事案件。据《宋史·王安石传》记载:“登州妇人恶其夫寝陋,夜以刃蒟之,伤而不死。”大意是说,有一个女人嫌弃自己老公长得丑,半夜拿刀砍他,但只是砍伤并没有没砍死。
  案件很快便被侦破,凶手就是少女阿云,并且她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地县官很快结案,以“弑夫罪”判处阿云死刑。随后,按照当时的规定将死刑案件逐级上报进行审核。
  登州知州许遵翻阅案卷之后,发现阿云与被害者订婚时,她还在为其母服丧,按《宋刑统》来说此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所以,他认为“弑夫罪”无从谈起,应按照普通谋杀案来对阿云定罪。随后,他把自己的改判意见附在案卷后面,一起上呈给了刑部和大理寺。
  没过多久,大理寺和刑部都同意许遵的意见,认定阿云的婚姻无效,所以也就不存在“弑夫罪”。不过,受害者韦大确实是“断一指”,他们便以“谋杀已伤”罪,判处阿云绞刑。
  然而,许遵认为刑部和大理寺的判决仍然不恰当。他认为阿云到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自首论。并且引用不久前神宗皇帝的敕书“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为依据,要求给阿云减刑。
  神宗皇帝的上述敕书,实际上相当于一个法律补充条文。而此时,恰恰是王安石变法初始阶段,“自首减刑”大致属于他“新法”的一个内容。许遵看似不经意间的举动,正好是用变法派王安石的“新法”来否定欧阳修、司马光等保守派的“旧令”。从更深的层面来说,还牵涉到朝廷里慎刑派和重刑派长期以来的矛盾。
  因此,许遵向神宗皇帝请求两制以上的官员审议此事,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所谓“两制”,在当时指翰林学士和中书舍人。宋神宗最终还是听从了许遵的意见,下诏:“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于是乎,变法派和守旧派的“头头”亲自下场开始“肉搏”,这件原本普通的案子也因此被后世称为 “登州阿云案”。
  正如预料之中,此案王安石支持许遵,仍然引用神宗皇帝的敕书。而司马光则支持刑部和大理寺,他引用《宋刑统》中的规定:“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双方便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以至于 “反覆论难,久之不决”。于是,御史中丞吕诲提议将案件升级“请中书、枢密院合议”。
  然而,宰相陈升之、韩绛议等“略同”王安石;枢密使文彦博、副宰相唐介等则支持司马光。“中书、枢密院合议”就这样相持不下,双方又争论了一年多时间。
  此时,王安石变法已经正式拉开帷幕。从某种意义上讲,阿云案的核心问题已经不再是她是否“弑夫”“自首”,而是变法派和守旧派在争夺朝廷上的“话语权”。宋神宗为了尽快了结此案,最终下诏赦免阿云死罪改为“编管”。
  但是,副宰相唐介仍然不肯罢休,他认为王安石的意见完全违背了法律的本意,好几次当着神宗的面和王安石为此争得面红耳赤。王安石当然也不是好惹的,他的口号就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于是,王安石指责凡是认为谋杀罪不能自首减刑的大臣,都是朋党。
  “朋党”是宋朝皇帝最为忌讳的一个词,王安石攻击唐介是朋党尤显恶毒。满朝大臣闻言皆惊,唐介更是被气得“疽发于背”,没过几天就死了。
  唐介在当时 “以直声动天下”,被誉为是和包拯一样的清官,人称为“真御史”。当时各方面都认为他是被王安石活活气死的。“自首减刑”之争,也多多少少为王安石变法失败埋下了伏笔。
  毛主席说王安石是 “脱离社会现实的理想主义者”,他在改革过程中不但“急而成之”,更缺少政治盟友。当时的名士欧阳修、司马光、苏东坡等等都反对他,导致变法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最终以失败收场。用国学大师南怀瑾评价王安石的其中一句话“力小而任重”来看他在此事中的表现,似乎恰如其分。
程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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