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鲁工法)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避免高温中暑等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山东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近日公开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全省各用人单位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广大职工清凉度夏、平安度夏。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是执行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预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三是遵守工资津贴支付规定。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严格落实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64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补贴。
四是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等,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五是实施特殊人员保护。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六是强化预防和职业健康教育。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2024年07月29日 星期一
往期
第A2版:工会新闻
省总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函提示用人单位
强化安全措施确保职工平安度夏
《山东工人报》(2024年07月29日 第A2版)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是执行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预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三是遵守工资津贴支付规定。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严格落实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64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补贴。
四是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等,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五是实施特殊人员保护。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六是强化预防和职业健康教育。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