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6日,高某某到某生物公司工作,双方签订 《不购买社会统筹保险协议书》,约定“高某某已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其本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后果或风险均由高某某独立承担。”后来高某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25年4月30日,其间该公司未为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高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某生物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请求某生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裁决作出后,高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某生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判决某生物公司支付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某生物公司与高某某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征缴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某某有权以某生物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亦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能够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中断或丧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同时明晰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本案裁判再次强调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定性与强制性,通过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李行
2026年07月17日 星期五
往期
第A3版:法治时空
“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
《山东工人报》(2026年07月17日 第A3版)
仲裁裁决作出后,高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某生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判决某生物公司支付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某生物公司与高某某约定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征缴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某某有权以某生物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亦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能够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中断或丧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同时明晰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本案裁判再次强调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定性与强制性,通过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李行